完善弱勢助學計畫

輔導勵志向學金

第一條:本校為使生活遭遇特殊困難、等待紓困之弱勢學生,得以繼續就學,順利完成學業,特設置輔導勵志向學金獎勵辦法。

第二條:本辦法以學期為單位,上、下兩期所需金額,編入本校年度工作計畫。

第三條:紓困對象:經濟弱勢學生包含:具A.低收入戶學生B.中低收入戶學生C.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D.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E.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F.獲本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G.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學者(例:學生之曾祖父母、祖父及父母皆無人上大學)H.新住民等。

第四條:本紓困金可隨時經由學生或所屬單位向日間部生活輔導組或進修 推廣部學務組提出申請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,經由承辦單位調查 ,逐級審核後發放之。

第五條:在學期間,因以下特殊事故導致學生家庭經濟困難,無法繼續就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項次申請條件每案補助
學生或父母發生重大疾病或意外傷殘,急需醫藥費。10,000元
父母因故一方死亡,導致家庭經濟困難。
家中發生重大天然災害(地震、水災、火災等)
其他重大事故,以致經濟困難。

第六條: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,申請以一次為限,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於當學期內提出申請。

第七條:為審查及辦理有關學生輔導勵志向學金申請,由導師、系主任、生活輔導組長、學務長、會計主任等主管逐級審核,陳校長核准之。

第八條:本辦法經弱勢學生關懷委員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